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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辅导员工作规定

2012-12-11548人浏览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以促进学生学习和学生发展为工作核心,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治学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成长、成才。

 (二)发挥学生工作的塑造功能、凝聚功能、整合功能,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兴趣、需要和动机,实施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学习为主、发展为目标的学生工作理念,促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 

 (三)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坚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努力成为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根据现实情况研究学生工作规律,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注意开辟学生社区等学生思想工作新阵地,加强学生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确立维护祖国统一、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对内招学生着重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外招学生着重进行热爱祖(籍)国、热爱学校,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远大的理想,弘扬国际主义精神。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史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积极开展引导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为学生在多元文化环境中提供成功的学习与全面发展的机会;设定并传达对学生学习的高度期望,促使学生积极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为学生提供整合所学、并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机会。

  (四)关心、爱护和帮助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为学生提供思想上、心理上、学习上、生活上、职业上的指引。广泛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鼓励学生通过自身的学习解决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和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特殊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自我形象,优化个性,完善人格,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 

  (五)经常深入教室、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做好新学期返校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校级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做到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积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心理辅导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其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深入了解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疏导学生的心理困惑,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为学生学习提供指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终身学习的理念,塑造学生有效学习能力。指导并组织学生开展优良学风创建活动,培养学生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以学生的发展和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学习竞赛,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课外科技活动。

  (八)增强学生的学业荣誉感,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做好院(系)学生的综合测评及各项评优推荐工作,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九)认真做好学生的违纪处理和教育工作。在纪律上严格要求学生,及时指正学生的不良行为,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十)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受助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工作。

  (十一)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创业观念;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的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院(系)各级学生组织的建设及其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各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积极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优势。

  (十三)组织、协调导师、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班主任抓好学生班级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班集体争先创优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十四)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十五)建立并完善本学院(系)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工作计划,按时进行工作总结,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与交流,工作方式的创新与发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十六)按时参加校(院)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及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将学校的要求与工作安排传达给班主任,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我校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都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新进的辅导员原则上必须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具有这些学历背景的辅导员由学校统一安排,进修心理学、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主干课程。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曾担任院系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 保证辅导员的专职专用,各部门、院系不得随意调动、调用专职辅导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转入或者转出辅导员,须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可以选拔年轻教师、优秀研究生或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担任。院(系)兼职辅导员一般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1/3。其中学生兼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按照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月薪。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和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认真做好辅导员在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辅导员系统培训机制,每学年参加一定学时的校内培训,安排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到教育部门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轮训,并选拔优秀的辅导员到境外进修。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编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级行政岗位评定。在一个聘期内只能选定专业技术岗位或者行政岗位之一套岗。

 

    第十五条 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或者研究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专职辅导员的行政级别晋升由基层党委提名,征询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意见后向学校组织部申报,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辅导员行政级别晋升实行工作年限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本科毕业担任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半,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辅导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者,可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担任副科级辅导员三年以上,可晋升为正科级辅导员;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晋升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根据《暨南大学“青苗工程”实施方案》,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且表现优秀的辅导员,优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推荐,列入学校青年干部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专项支持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外出学习、考察见习等。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通讯经费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我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根据《暨南大学辅导员工作规定》,同时结合辅导员的工作实际来实施。考核侧重学生学习和发展工作成效的评估,采取量化考核。考核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学生评分占20%,院系评分占50%,学生工作部评分占30%。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0%。

   由于辅导员工作不到位,管理疏忽而导致所管理的学生因思想道德问题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十佳辅导员”评选,并予以表彰。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素质,组织观念,纪律观念。

   (二)敬业精神,职业道德。

   (三)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

   (四)院(系)学风建设情况及成效。

   (五)对学生开展思想、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和辅导情况及成效。

   (六)开展服务学习、服务创新、服务学生学习与发展的实施情况及成效。

   (七)成立院系心理辅导站,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及成效。

   (八)指导院(系)学生组织建设及学生骨干培养的情况及成效。

   (九)指导院(系)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及成效。

   (十)组织院(系)学生参加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及成效。

   (十一)院(系)学生或学生组织参加各级竞赛的获奖情况。

   (十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效果。

   (十三)院(系)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及学生违纪处理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调离辅导员岗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考核一次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个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的。

   (五)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该文转自暨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工作群,尚未正式行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