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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参加公共活动考核办法(试行)

2014-12-11168人浏览

为增强学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暨南大学研究生参加公共活动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参加公共活动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        公共活动是指全校性的政治学习、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系(所、中心)、院研究生会等组织的活动。其中,学术活动主要是指各类学术报告、讲座;公益活动主要是指各种无偿志愿活动,即志愿者活动。

 

第二条   学生参加活动完毕后在现场由组织者在研究生会员证的《暨南大学研究生参加公共活动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凡参加活动迟到15分钟以上,以及早退者均不计算次数。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的要求:

(一)学术活动: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0次的学术报告、讲座。

(二)文体活动:第一学年须参加不少于5次的文体活动,以后每学年不少于3次。

(三)公益活动(即志愿者活动):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公益活动。

(四)研究生第一学年参加上述各类活动总计不少于16次(其中本学院的活动不得少于10次),以后每学年不少于14次(其中本学院的活动不得少于8次),方可申请各类奖助金和评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评优。研究生参加除以上所列活动以外的,经相关活动组织者确认后计入活动次数,并在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兼读制研究生暂不要求。

(五)经学院要求必须参加的专项活动,无故缺席2次者,一律不得参加在校期间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各类公共活动,是作为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依据,是研究生入党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全校竞赛类活动获得前三名、全省前六名和全国性活动前十名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可以免予考核。

 

第六条   对于参加活动时不遵守纪律,不听从现场指挥者,可由活动组织者取消其该次的记录。

 

第七条   《暨南大学研究生参加公共活动登记表》每学年交由各系、所系研究生工作秘书统计公布一次,并将统计结果汇总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各系所、中心应对积极参加公共活动者给予表扬,对不积极参加公共活动者给予批评。

 

第八条   发现弄虚作假、涂改、撕页者,取消所有评优评奖资格。严重违反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